(2014)深福法立民催字第11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姚市启明石英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启明石英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立民催字第111-112号申请人余姚市启明石英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东横路98号。法定代表人黄乃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施友华,女汉族,住址浙江省余姚市。申请人余姚市启明石英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两XX安银行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分别为:30700051/30224653、30700051/30224654,出票人均为: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均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日期均为:2014年9月29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15年3月29日,收款人均为:宁波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启明石英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