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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董连来与晏焕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连来,晏焕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77号申请人:董连来,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莱阳市。被申请人:晏焕银,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旬阳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公司在龙口市人民法院赔偿款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公司在龙口市人民法院赔偿款3万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