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法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任红阳与宋志强、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任红阳,宋志强,张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第682号申请人执行人任红阳,男,1968年12月24日生。被执行人宋志强,男,1968年5月11日生。被执行人张拥军,男,1966年10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任红阳申请执行宋志强、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城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询,被执行人宋志强、张拥军暂无可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人表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城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志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