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云高刑终字第1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尹朝秀故意杀人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朝秀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云高刑终字第1571-1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朝秀,女,因本案于2011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程娅璇,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朝秀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李某、李某某、李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曲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尹朝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尹朝秀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5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尹朝秀故意杀人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核准本院维持尹朝秀死刑判决的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尹朝秀故意杀人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曲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欣代理审判员 赵启良代理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发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