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柳纪衡与段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纪衡,段志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817号原告柳纪衡。委托代理人张忠富,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志勇。委托代理人康亚萍,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纪衡(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段志勇(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启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忠富,被告委托代理人康亚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至9月17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小贺庄承包的小工厂做木工活,被告承诺原告每天170元工钱,期间仅支付了7月份至8月10日的工资,8月11日至9月17日的工资均未支付,至今仍欠下原告41个工的工资共计697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出具欠条一份,但拒不支付工钱。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举证如下: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辩称:未支付原告工钱属实。因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不但没有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反而要求被告赔偿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因此被告才未支付原告工资。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7月-9月,原告在被告处做木工活,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未付。诉讼中,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段志勇欠董静磊展台工费50000元,以上工费共分4回还完年底,2014年9月24日,段志勇”。原告主张该欠条中包含被告欠原告的劳务报酬6970元。董静磊到庭并认可该欠条中的50000元系被告拖欠包括原告在内的7人的劳务报酬,其中包含被告欠原告的劳务报酬697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在欠条中对拖欠原告劳务报酬数额予以确认,应予认定,该款被告应予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6970元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柳纪衡劳务报酬697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段志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李启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艳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