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449号原告:谢某某,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赵仁龙,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传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仁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