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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449号原告:谢某某,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赵仁龙,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传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仁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