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霖与太平洋财保公司交通肇事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执字第62号申请人田霖。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公司,住所三穗县八弓镇林园东路46号。负责人粟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田霖根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田霖垫付医疗费28024元、修车费1827元、合计人民币29851元。执行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公司自愿履行28024元,并承担执行费347元,申请人田霖放弃修车费182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