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终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罗元明与路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元明,路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元明,男,汉族,1960年1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莉,女,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罗元明因与被上诉人路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罗元明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元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臧 永代理审判员  牛玉洲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费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