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俊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伊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章,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霍城县xx镇xx街东x巷,住伊宁市开发区xx苑。被告人王俊章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2月5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2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伊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伊宁市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3日3时23分许,被告人王俊章酒后驾驶新FQxx**号小型轿车,自伊宁市开发区重庆路行驶至伊宁市巴彦岱镇三段村路段,因车辆驶入田地的坑中,报警请求救援,民警发现被告人王俊章涉嫌酒驾,将其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俊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9mg/100ml,属醉酒驾车。被告人王俊章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我自愿认罪,希望对我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俊章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物证照片,被告人王俊章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王俊章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俊章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俊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魏国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