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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白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白民初字第45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广东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X。被告:廖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广东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X。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东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被告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1月16日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2011年6月11日生育儿子廖仲浩,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一直没有正当、固定的职业,维持生活以及抚养儿子的费用都是靠原告的工资负担,特别是近两年来,被告沉迷于赌博,不但将家里的积蓄输光,还欠下巨额赌债,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劝告被告戒赌,但其仍然继续沉迷。原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儿子廖仲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廖某某辩称:被告之所以有赌博行为,原因是原告不履行夫妻义务所造成的。本人是坚决不同意离婚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谈婚,于2010年11月16日在民政部门自愿登记结婚,于2011年6月11日生育儿子廖仲浩。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有赌博行为产生矛盾。现原告梁某某以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沉迷赌博、对家庭没有责任感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诉状本、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证明、答辩状、开庭笔录等材料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发生矛盾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分析,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谈婚,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已经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因家庭生活琐事问题及被告有赌博行为所致,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关心、彼此包容和被告远离赌博恶习,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原、被告是可以和好的。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东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贤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