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商)初字第1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佳鹏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佳鹏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商)初字第10573号原告北京佳鹏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同华南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唐志明,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洪岩,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法定代表人牛霆,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海洪,男,1987年9月27日。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佳鹏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鹏泰达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佳鹏泰达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佳鹏泰达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佳鹏泰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四十九元,由原告北京佳鹏泰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庆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