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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平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某君与余某杰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君,余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君,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委托代理人潘桂海,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某杰,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王某君与余某杰离婚纠纷一案,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潮平法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余某杰应一次性给付女儿抚养费16200元及一次性补偿申请执行人应得财产价差13000元与经济帮助5000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某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余某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200402514000025XXXX的资金20000元付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现经济困难,暂无还款能力,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尚欠余款14200元与执行费未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某杰现经济困难,暂无还款能力,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平法执字第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旭生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陈妙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焕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