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60号原告马某某,女,1981年12月2日生。被告邵某某,男,1972年11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马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杰申审 判 员 朱彦军人民陪审员 吕付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国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