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芳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2752号原告刘某某,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转朝,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芳,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邓卫民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