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338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雅军。被执行人朱小平,农民。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健执行员 刘俊才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