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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朱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434号原告:朱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振,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葆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8元,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朱磊承担。审 判 长  常茂泉审 判 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悦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