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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桂云与东安县民政局不服行政登记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云,东安县民政局,周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法行初字第5号原告李桂云,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文长青,湖南省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安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郭松燕,局长。第三人周围,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原告李桂云诉被告东安县民政局不服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同意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云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后行审 判 员  万竹婷人民陪审员  俞六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