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盐城市格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雁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格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雁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535号原告盐城市格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进路89号现代华庭小区3号楼302室。法定代表人孙崇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XX、王XX。被告陈雁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格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雁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格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格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格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德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嵇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