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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徐州市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徐州市乐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王XX。被告徐州市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卢柄容。原告王XX与被告徐州市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凯独任审判。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名称为徐州乐天超市有限公司,而原告在诉状中所列被告名称为徐州市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徐州市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另原告提供的诉状显示原告出生日期为2015年2月15日,与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