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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埠支行与沈恬、张伟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埠支行。负责人沈基良。被执行人沈恬。被执行人张伟强。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埠支行与被执行人沈恬、张伟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埠支行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除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俊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艳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