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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唐绪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绪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49号罪犯唐绪奎,男,汉族。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绪奎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同时判令被告人唐绪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4882.5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绪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27个,提请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绪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在2015年3月16日公示期间及3月2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唐绪奎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绪奎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3月23日止。原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骆 靓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汪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