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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2号原告邹某某,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以被告李某某无法联系,不能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