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商行与被执行人韦朝华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商行,韦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商行,组织机构代码:0497607-9,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前进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韦朝华,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商行与被执行人韦朝华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调确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韦朝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韦朝华按照该裁定确定的义务履行,但韦朝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韦朝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调确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