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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丛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郑天赐,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甲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天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2005年4月,原告与被告在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刘某乙暂由爷爷抚养,待其有选择能力时,由其自行选择归父或归母,孩子的抚养费由刘某甲负担,何某不用负担任何费用。但是在原、被告离婚后,儿子便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仅支付了四年的抚养费,从2009年5月开始不再承担孩子的抚养、教育等费用。基于孩子已随原告生活了十几年,由原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孩子也愿意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要求:1.判令儿子刘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儿子刘某乙抚养费1000元/月,直至儿子18周岁(自2009年5月被告拒付抚养费起至起诉日抚养费共计6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何某为支持自己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何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原、被告曾经是夫妻,现已协议离婚;3.邯郸市复兴区百家街道办事处三局六处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的证明,证明婚生子刘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居住;4.刘某乙户口页复印件一份,证明刘某乙身份。被告刘某甲辩称,孩子抚养权我放弃,原告说我自2009年5月份被告拒绝支付抚养费起至起诉日抚养费共计60000元抚养费一直没有给,我没有证据,但是原告说的是假话,我一直给着抚养费,孩子报班的各种费用我都有付,但是我没有证据。我不间断的也给孩子生活费,买衣服等各种费用,过年给了3000元钱。被告刘某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账号为04×××6*的存折一张,证明被告一直在还房贷,每月还款1400-1500元,贷款期限20年,自2007年开始还贷;2.河北凯恩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收入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现在的收入情况,每月收入3000元;3.北斗童星幼儿园收据,证明被告女儿上幼儿园的费用。被告刘某甲对原告何某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4均无异议。原告何某对被告刘某甲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均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刘某乙。原、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协议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刘某乙的抚养权归其爷爷刘二全所有,刘某甲与何某及其外公、外婆可随时探望,待刘某乙有选择能力时,由其自行选择归父或者归母。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刘某乙一直随原告何某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双方争议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虽协议婚生子由被告父亲抚养,但婚生子刘某乙一直随原告何某生活,现原告主张孩子的抚养权,经询问,被告刘某甲亦同意,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据此,只有未成年子女才有权利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者母要求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原告何某作为刘某乙的法定监护人,只能作为刘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故原告何某要求被告刘某甲支付抚养费,本案不作处理,刘某乙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何某抚养;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刘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剑人民陪审员  董一菲人民陪审员  吕银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钊本案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