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778号原告:李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的。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