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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778号原告:李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的。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