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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东商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孙道广与裴立俊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道广,裴立俊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东商初字第00040号原告孙道广,市民。委托代理人夏仕军,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立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道广诉被告裴立俊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道广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裴立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道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孙道广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