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谢华清与郑运凯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清,郑运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谢华清。被执行人郑运凯。申请执行人谢华清与被执行人郑运凯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运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华清于2014年12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运凯支付申请执行人谢华清案款共计16000元。但被执行人郑运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郑运凯车辆、房屋、银行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谢华清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6000元,现被执行人郑运凯尚欠申请执行人谢华清1600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郑运凯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谢华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