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裁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四川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裁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07年9月4日受理四川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四川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涂 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变更申请执行人评议时间:2015年4月1日地点:执行局会议室参加人员:张岚、李铮、代志军书记员:涂莎承办人张岚:本院于2007年9月4日受理四川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四川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拟裁定如下:变更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代志军:同意承办人意见。李铮:同意。合议庭意见:变更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