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中民终字第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蔡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621号上诉人(原审被��)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甲。法定代理人蔡某乙。委托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开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新琴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