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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魏毅与余显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毅,余显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魏毅,男,生于1971年6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余显田,男,生于1979年8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毅诉被告余显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远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以撤诉结案。原告魏毅诉称:被告余显田在铜川矿务局工地接手我部分工程,前期工程款10000元整,因被告当时没钱,给我打了一个欠条,其内容为:“欠魏毅工程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以下月工程款到了还清,2012年8月13日,余显田。”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余显田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0000元。被告余显田未予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原告魏毅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毅撤回与被告余显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毅负担。审判员  吴远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英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