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碑民初字第04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姜新英与被告马旭昌、马学云、马龙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新英,马旭昌,马学云,马龙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699号原告:姜新英,女,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威,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旭昌,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学云,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龙星,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长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新英与被告马旭昌、马学云、马龙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新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新英撤回起诉。诉讼费10300元,本院减半收取,5150元退给原告姜新英。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崔 春人民陪审员  李建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