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杰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杰。辩护人许德学,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杰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杰及其辩护人许德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杰在本市徐汇区某路某号某酒吧某卡座饮酒娱乐期间,趁同卡座的被害人伍某及其同伴暂时离开之机,窃得伍某放置于卡座上的女式挎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820元等物)后逃离,后被告人张杰经他人电话通知回到酒吧将上述财物归还伍某。被告人张杰现能如实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杰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张杰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杰系坦白,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窃的财物已归还被害人,建议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伍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车某某、沈某、辛某某的证言,交易明细、赃证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案件接报回执单、110接警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张杰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查被告人张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已追回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