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胡进华与吕有旺、晏红、吕有华、陈建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华,吕有旺,晏红,吕有华,陈建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01号原告胡进华,男,住武夷市。被告吕有旺,男,住武夷山市。被告晏红(系吕有旺妻子),女,住武夷山市。被告吕有华,男,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黄奕寿,男,住武夷山市。被告陈建珍(系吕有华妻子),女,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黄奕寿,男,住武夷山市。原告胡进华与被告吕有旺、晏红、吕有华、陈建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主体问题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进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3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胡进华负担。审判员 蒋叶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