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凤珍与天津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珍,天津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177号原告王凤珍。委托代理人白静,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长乐里5号。法定代表人何耀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菲,北京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明艳,北京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凤珍与被告天津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被告天津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依据其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本院审查,2013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天津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出资3061479.60元购买被告天津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天津市和平区×屋。其中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是基于其购买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应属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按照该约定原告应当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天津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凤珍的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