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广德县华辰汽车修理厂与张荣德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县华辰汽车修理厂,张荣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72号原告:广德县华辰汽车修理厂,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广德县。业主:杨功洲,男,住浙江省安吉县。委托代理人:赵启昱、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俊,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广德县华辰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张荣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星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启昱、汪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荣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广德县华辰汽车修理厂诉称:杨功洲系广德县华辰修理厂的业主,广德县华辰修理厂专业从事机动车维修,张荣德送皖X**汽车在原告处共计修理39次,修理费用合计12020元,被告在修理单上签字确认。原告依约修理被告送修车辆,被告一直拖欠汽车修理费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修理费12020元。张荣德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杨功洲系广德县华辰修理厂的业主,广德县华辰修理厂是从事机动车维修的单位,2012年至2013年期间张荣德多次送皖X**汽车至原告处修理,张荣德共在27张修理单上签字确认,合计金额7835元,其余修理单被告未签字认可。上述事实,有杨功洲向法庭提举维修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广德县华辰汽车修理厂与张荣德之间的汽车修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提供的27张维修单金额共计7835元,应予认定,另有维修单12张,因无张荣德签字确认,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荣德欠原告广德县华辰汽车修理厂修理费78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荣德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星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