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005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保成与被告程改名、杜红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成,程改名,杜红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538-2号原告李保成,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被告程改名,男,1974年5月2日出生。被告杜红伟,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保成与被告程改名、杜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保成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成撤回对被告程改名、杜红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保成负担。审判员  邱献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乔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