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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周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周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2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383号。法定代表人夏诒恒,行长。被告周武。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诉被告周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周武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镇仙甲季村鑫都大厦3-702室(产权证号:00016099号)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告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告周武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镇仙甲季村鑫都大厦3-702室(产权证号:00016099号),限制其办理过户、设立抵押等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小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敏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