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5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米×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米×,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上诉人米×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米×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伟茂负担38元(已交纳),由米×负担37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磊代理审判员 林存义代理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