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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5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米×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米×,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上诉人米×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米×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伟茂负担38元(已交纳),由米×负担37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磊代理审判员  林存义代理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