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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冉福明与谭界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福明,谭界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485号原告冉福明,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超,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界超,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福明诉被告谭界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冉福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福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冉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