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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武商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亚太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秀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亚太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秦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武商初字第00003号原告内蒙古亚太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工业街3号。法定代表人秦秀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德洋,内蒙古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秀山,现住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亚太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秀山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秦秀山涉嫌深圳昕正华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依法羁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海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