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3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陈寿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陈寿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674号原告(反诉被告)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马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晓,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寿德,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6604191452,汉族,个体户,住永城市西城区城关镇政府院内。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告(反诉原告)陈寿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诉原告陈寿德均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起诉和反诉原告陈寿德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反诉费15396元,减半收取7698元,由反诉原告陈寿德负担。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常明文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予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