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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任牛只与安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村民委员会、康运堂、任根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牛只,安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村民委员会,康运堂,任根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785号原告任牛只,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安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被告康运堂,男,成年。被告任根福,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牛只与被告安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村民委员会、康运堂、任根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牛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牛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涛审 判 员  岳永红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霏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