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青岛统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统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海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统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鹏。被执行人青岛海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月花。申请执行人青岛统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统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青岛海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 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