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夏克山与汪峰、吴香香、谢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克山,汪峰,吴香香,谢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448-2号申请执行人夏克山,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汪峰,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香香,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谢素斌,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759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谢素斌名下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佳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