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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兴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正春与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顾金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春,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顾金惠,陈宏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68号原告王正春,男,汉族,个体从业者。委托代理人徐玉林,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永西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顾金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顾金惠,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宏楼(顾金惠之夫),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经理。原告王正春诉被告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顾金惠、陈宏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0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旭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正春、被告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顾金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宏楼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正春诉称,2014年6月22日、2014年8月12日、2014年9月26日,三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16万元、12万元、4万元,均出具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还款。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32万元,并承担利息(2014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被告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顾金惠辩称:借钱是事实。我现在经济困难,无法偿还。被告陈宏楼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06月22日,顾金惠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正春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正。(其中壹拾伍万元打到本人指定的郑宁农行账户上。其中壹万元现金。(¥160000.00元正)。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以担保人身份盖章。同日陈宏楼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于2014年6月22日我老婆顾金惠借王正春壹拾陆万元(¥160000.00)作为索纳特机械厂经营周转之用,如顾金惠不能按时还款,则由我陈宏楼偿还该全部借款。2014年8月12日,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顾金惠、陈宏楼共同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正春人民币(现金)壹拾贰万元正。(¥120000.00)元正。此款用于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经营周转。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顾金惠、陈宏楼在该借条下面承诺:以本厂所有机械设备作抵押作以上借款。2014年9月26日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顾金惠共同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本厂生产周转需要,今借到王正春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00)元正。陈宏楼以担保人身份签字。2014年11月18日王正春与顾金惠、陈宏楼、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乙方顾金惠、陈宏楼、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22日、2014年8月12日、2014年9月26日向甲方王正春借款(担保)16万元、12万元、4万元,合计32万元用于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经营。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11月18日王正春向我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后我院依法对被告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陈宏楼未到庭,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顾金惠差欠王正春16万元;顾金惠、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陈宏楼欠王正春12万元;顾金惠、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欠王正春4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载明还款期限,被告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顾金惠当庭认可原告与被告陈宏楼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约定月息25‰。故原告要求从2014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应予以支持。被告陈宏楼2014年6月22日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如顾金惠不能按时还款,则由我陈宏楼偿还该全部借款,应认定为陈宏楼对该16万元提供连带担保,另被告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为2014年6月22日的16万元提供连带担保,情况属实,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宏楼对2014年9月26的12万元提供连带担保,情况属实,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金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正春借款1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和依据为:以16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被告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陈宏楼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顾金惠、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陈宏楼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正春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和依据为:以12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三、被告顾金惠、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正春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和依据为:以4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被告陈宏楼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一式副本肆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判员  蔡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海浩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