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与黄扬军、陈先英、黄英、施德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黄扬军,陈先英,黄英,施德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81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负责人付显杰,行长。委托代理人彭俊超、刘涛,系该行员工。被告黄扬军,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陈先英,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黄英,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施德秀,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与被告黄扬军、陈先英、黄英、施德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9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黄扬军负担。审 判 长  蔡 俐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人民陪审员  康钦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敬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