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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襄城县新世纪小学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城县新世纪小学,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三运输公司,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襄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襄城县新世纪小学,住所地:襄城县东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军涛,该校校长。被执行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三运输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建设路东段8号。法定代表人:赵群营。第三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北段(中原国际商贸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城县新世纪小学与被执行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三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三运输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系被执行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三运输公司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认缴出资额为2573万元。经查明第三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的实缴出资额为0.0000万元,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襄城县新世纪小学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襄城县新世纪小学清偿案件款88345.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资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王志坚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