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靖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白勇鸿与兰州美东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勇鸿,兰州美东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靖初字第7号原告白勇鸿,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王牮,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美东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叶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灿,系该公司行政人事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白勇鸿诉被告兰州美东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勇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白勇鸿负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崔伟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成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