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忠英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孙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忠英。上诉人刘伟与被上诉人孙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伟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为2600元,由上诉人刘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蓝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