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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宝芹与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芹,王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农民初字第59号原告李宝芹,现住农安县。被告王爽,现住农安县。原告李宝芹诉被告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友民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宝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9日被告丈夫程永田因与他人合伙开农业合作社,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捌万元整,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年利率为壹分。2014年7月5日程永田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系程永田合法妻子,理应由王爽承担,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8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9日至给付之日,利率按年利10%计算),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并当庭质证。1、出示程永田出具的欠据一份。2、证人杨某某出庭作证。3、出具银行凭证6张。被告王爽辩称:我丈夫程永田是2014年7月6日去世的,原告借给程永田钱的事我并不知道,我不知道这笔钱用在哪了,我没有继承程永田的任何财产,我是程永田死后才知道这笔欠款的,我丈夫有赌博的嗜好,我不能确定这笔钱是否用于赌博了,这笔钱如果用在合作社了,我并没有继承程永田在合作社的钱,我希望原告向合作社要这笔款,我没有偿还能力,合作社清算时,我不知道能清算回多少钱,即使清算回钱,也不能全给原告,因为还欠别人钱。经审理查明:程永田生前与被告王爽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在王爽与程永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程永田在原告处共借款8万元,并于2014年3月19日程永田给原告出具借据,借据内容为:程永田于2014年3月19日以年利壹分台李宝芹捌万元,特此证明;台款人:程永田;中间人杨某某;2014年3月19日。2014年7月程永田去世,程永田去世后,原告找被告王爽催要此款,被告王爽以合作社未给钱,现在没有钱、程永田死后外债40万元至50万元、大伙应该都沾点为由未能偿还此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程永田生前与曲玉波、周生合伙经营化肥、土地,程永田为与周生、曲义波合伙投资,除了用夫妻存款外,还同妻子王爽共同在银行贷款、在民间借款。程永田去世后,曲玉波、周生并未与王爽对合伙经营进行结算,只是王爽从欠程永田、周生、曲义波三人合伙经营的化肥款的人手要回5300元。本院认为,程永田生前在原告处借款80000元,并约定利息壹分,有程永田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足资认定属实。程永田去世后,原告向程永田生前妻子王爽催要欠款本金及利息,作为与程永田生前共同生活的妻子王爽理应承担偿还此款的义务,庭审中,被告王爽主张:程永田借此款的事并不知道,不能确定该欠据是否是程永田出具的,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程永田出具的借据,并向本院提供了出借据时的在场证人杨某某,且被告王爽并未对此借据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故本院应依法认定程永田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属实;庭审中被告王爽主张:不知道程永田的此借款是否用于合作社,不能确定这笔钱是否为程永田生前用于赌博,因被告王爽不能确切阐明程永田是否用于赌博,且不能为自己的该主张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故被告王爽的此主张本院无法支持;庭审中被告王爽主张:这笔借款如果投在了“合作社”,我没有继承“合作社”的钱,故不同意偿还;本院认为,程永田与周生、曲义波合伙,被告王爽与程永田不但用了夫妻共同的钱,而且共同在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投资,系属夫妻共同经营,程永田去世后,被告王爽亦从合伙债权中要回化肥款5300元,故被告王爽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程永田生前所借原告此款,是在程永田生前与被告王爽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王爽偿还欠款本金并按借款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起始日期为2014年3月19日,利率按约定年利10%)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王爽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友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一僮 微信公众号“”